| 貝伐珠單抗應該由專業衛生人員采用無菌技術稀釋后才可輸注。貝伐珠單抗采用靜脈輸注的方式給藥,首次靜脈輸注時間需持續90 分鐘。如果第一次輸注耐受性良好,則第二次輸注的時間可以縮短到60 分鐘。如果患者對60 分鐘的輸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,那么隨后進行的所有輸注都可以用30 分鐘的時間完成。建議持續貝伐珠單抗的治療直至疾病進展為止。
轉移性結直腸癌(mCRC)
貝伐珠單抗靜脈輸注的推薦劑量為:聯合m-IFL(改良IFL)化療方案時,5mg/kg體重,每兩周給藥一次。
晚期、轉移性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(NSCLC)
貝伐珠單抗與卡鉑和紫杉醇聯合用藥最多6個周期,隨后給予貝伐珠單抗單藥治療,直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毒性。貝伐珠單抗推薦劑量為15mg/kg體重,每3周給藥一次(15mg/kg/q3w)
胃腸道穿孔
使用貝伐珠單抗可能出現胃腸道穿孔,其發生率在0.3~2.4%,有時甚至會導致致命的結果。 在應用貝伐珠單抗的過程中,如果患者出現腹痛,在進行鑒別診斷時應考慮胃腸道穿孔的可能。 對于發生了胃腸道穿孔的患者,貝伐珠單抗應永久停用。(參見注意事項:孔胃腸道穿孔以及不良反:胃腸道穿孔)
手術和傷口愈合并發癥
使用貝伐珠單抗可能出現傷口愈合及手術并發癥(包括嚴重及致命的)的幾率會增加。出現傷口愈合并發癥的患者應暫停貝伐珠單抗直至傷口完全痊愈。預計進行擇期手術時應暫停貝伐珠單抗治療。為了避免出現影響傷口愈合/傷口開裂的風險,在貝伐珠單抗治療停止后和進行擇期手術之間的最適當的間隔時間,目前還沒有定論。手術前至少停藥28天。手術后至少28天及傷口完全恢復之前不能使用貝伐珠單抗。(參見注意事項:傷口愈合并發癥)
出血
接受化療聯合貝伐珠單抗治療的患者出現嚴重出血或致命性出血,包括咯血、胃腸道出血、中樞神經系統(CNS)出血、鼻出血以及陰道出血的幾率最多增至5倍。出現嚴重出血或者近期曾有咯血的患者(≥1/2茶匙鮮血)不應該接受貝伐珠單抗治療。治療中出現NCI-CTC 3級或4級出血的患者應永久停用貝伐珠單抗。 |